陈守一: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家、法学教育家

陈守一教授(1906年10月-1995年11月)是新中国法学教育与法理学研究的创始人之一。早年毕业于有着“北向阳南东吴”之称的法科名校向阳大学,为向阳大学地下党支部书记。解放战争中,他曾出任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二处处长兼华北司法干部训练班主任,之后参加筹建中国政法大学,为即将诞生的新中国培养了一大批政法干部。新中国成立后,先后出任司法部第五司司长、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教务长和中央政法干部副教务长,为培养新中国急需的政法干部和改造旧法人员作出了巨大的贡献。1954年受董必武同志委派主持恢复北京大学法律系并出任法律系主任,为培养具有新中国特色的法律人才、为我国法学教育的创建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。

陈守一教授重建北京大学法律系时,即明确了高校的法学教学重点应立足于中国实际,不应全盘照搬苏联高校办学模式;主张面向社会开门办学,经常聘请公、检、法有第一线实战经验的司法专家来校讲课,让学生到司法实际部门学习、体验与观摩;在西方国家对新中国进行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封锁的情况下,他仍主张要与国外法学界相互交流,取长补短,并通过民间渠道与早稻田大学、大阪大学、东京大学法律系展开合作与交流,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,使学生的业务知识广、厚、博。这些法学教育思想和实践50余年后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。此外,陈守一教授非常注重教师队伍建设,从全国各地聘请著名法学专家来北大执掌教鞭,重塑北京大学最高学府求实的法学教育形象。1978年,在经历十年磨难后,陈守一教授重新执掌北大法律系,敢于大胆地拨乱反正,如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课程中原有的“形势斗争与政策”即由他拍板改为“国家与法的理论”(即现今的“法理学”)。

陈守一教授作为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主要奠基人,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学研究新格局。早在1978年10月,陈守一教授就提出要认真看待“人治”与“法治”问题,这是“文革”之后学术界首次触及这一当时视为禁区的话题;陈守一教授也是最早提出要重新认识法的阶级性问题的法学家。1987年,他率先突破传统的前苏联法学体系,主编了以法律作为法学对象的我国第一本《法学基础理论》,取代了沿用30多年的传统的《国家与法的理论》,为建立和发展当代中国法理学奠定了基础。

陈守一教授也因其敢讲真话、敢于坚持真理而绝不随波逐流的高风亮节为法学界所敬佩。在“文革”初期,陈守一教授拒绝康生的多次引诱和恐吓,拒绝“揭发”北京市委,拒绝在后来的所谓的“全国第一张马列主义大字报”的聂元梓的大字报上签名;陈守一教授也因其“不识时务”成为北大第一个戴高帽的被游斗者。

1995年11月14日,陈守一教授逝世后,《人民日报》《北京日报》分别发表讣文,誉其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卓越贡献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家、法学教育家”。◆陈颐

 

编辑:碧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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